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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的应不应该送达解除书

2022-12-01劳动关系

试用期解雇的应不应该送达解除书

试用期解雇的应该送达解除书。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以民族歧视、相貌等设定录用条件;其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劳动者面试时的视听资料等;其三,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设定的录用条件;其四,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其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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